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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技师学院师资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6-10 00:00:00

 

成都市技师学院师资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师资培训是促进教师业务知识的更新、教育态度的改变、教学技能的提高、职业行为的优化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学院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是学院创品牌战略的基本保障。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使学院师资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师资培训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专业技能培训与学历提升兼顾的原则,结合当前工作和未来发展,注重培训内容与岗位需要的一致性、培训形式的多样性、确保培训的质量。

第二条    师资培训工作在兼顾教师的专业素养、学历层次、实践经历等条件下,对有培训需求的所有教师分层进行培训;重点培养在实际教学、教研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教师,使之成为骨干教师和专业(学科)带头人的后备人选;所有师资培训工作需在保证学院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在岗教师。

第二章 培训组织

第四条  学院师资培训工作按照《成都市技师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三年规划》进行实施,实行院系两级负责制。教务处是学院师资培训工作的组织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效果评价、保障服务等管理工作;各系(中心)是实施师资培训工作的主体,负责推荐参训人员和监督培训过程等工作。

第三章 培训形式、内容

第五条    学院师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师徒结对培训、校本培训、国内培训、国际培训、企业实践、学历提升、参加学术会议、对外培训等;根据教师的职务、教龄、专业结构等方面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培训形式。

第六条    岗前培训。进行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和岗位业务培训。思想政治理论主要学习党的教育方针、教育法规和有关心理学、教育学的基本理论以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业务培训主要强化教材理解、教学方法、备课、试讲、普通话、现代教育技术等岗位技能。所有新入职教师上岗前都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者方能承担教学工作。

第七条    师徒结对培训。学院综合考虑教师的知识结构、教育教学经历、实践经历等因素,分层次的进行师徒结对。为从事教学工作不满两年的新教师配备1-2位指导教师,新教师所有的教学资料应交由指导教师检查,在指导下进行各教学环节的实践,并进行每学期不少于15节的互相听课,以助于更快胜任教学工作为青年教师指定1-2位培养人,着重提升教学、教研能力,对于在教学、教研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青年教师,按照一体化教师和骨干教师的相关标准重点培养。

第八条   校本培训。在考虑学院实际教学工作需求的前提下,以适应职业教育发展趋势、整体提高学院的师资水平为目标,采用专题报告、讲座、集训、培训班等形式,对师德修养、教育教学理论、专业知识、教学方法、教研能力、实践操作技能等方面进行培训,逐步促进教师综合素质的养成。

第九条   国内培训。国内培训是学院师资培训的主体。根据学院现有师资结构和专业建设的需要,结合教师自身情况,选择国内职业理念先进、培训能力强的高职院校、培训机构等,与之签订培训协议,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定制培训。

    第十条   国际培训。为教师提供到国外教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学校访学、进修的机会,开拓视野、学习国外先进的职教理念、汲取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以此促进师资培训工作的前瞻性。

第十一条   企业实践。本着岗位与所教专业对口的原则,根据《成都市技师学院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青年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可集中或分散进行;熟悉和了解岗位新标准、产业发展趋势等情况,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教学内容的改革。

    第十二条    学历提升。根据《成都市技师学院教职工进修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对取得符合学院专业发展需要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并愿意继续为学院服务的教师予以奖励,逐步提升学院师资的学历层次。  

第十三条    参加学术会议。学院鼓励教师参加权威学术机构组织的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全国性或国际性专业学术会议;以及时交流学术信息、掌控行业发展动态,明确专业建设方向、教学改革思路,提高教育、教学研究水平。

第十四条    对外培训。高质量完成上级下达、或学院对外承接的国家级、省级师资培训任务,根据培训文件要求,创新培训模式,优化培训内容,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基地的示范、辐射和引领作用。

 第四章  参训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参训人员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思想品德好。参加国内培训的教师,需在学院工作满1年(工作未满1年的,只能参加培训时间不超过20天的专业基础培训)、参加国际培训的教师,需在学院工作满2年(外聘教师需在学院工作满3年),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能较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两年内无教学事故,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以上条件如遇特殊情况,经学院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参训人员权力。符合条件的教师都享有接受培训的权利。

第十七条    参训人员职责。参训教师需服从学院的培训安排,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参加所有国外培训、或国内培训时间高于10天(含10天)、或培训费用超过一万元(含一万元)的培训,需与学院签署培训协议,明确相应责任;培训期间需遵守培训纪律,不得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顺利结业,取得相应证书;培训结束后在系部(中心)或学院内进行复制培训,与其他教师共同分享培训成果。培训期间如未能尽到以上责任,则按培训协议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八条    校本培训考核与评价。由培训相关部门制定考核与评价方案,并对教师进行考核,教务处组织第三方专家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录在教师培训档案中。参训教师需在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总结交教务处存档。

第十九条    企业实践考核与评价。由企业制定考核方案并对教师进行考核,教务处结合《成都市技师学院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实施暂行办法》,对考核结果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结果记录在教师培训档案中。参训教师需在实践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实践(参观)工作日记以及总结报告交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条    国内培训考核与评价。由教务处向培训单位进行回访,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培训成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录在教师培训档案中。参训教师需在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资料(如录像、录音、课件、教材、结业证书复印件等)与培训总结报告交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    国外培训考核与评价。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培训成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录在教师培训档案中参加教师需在培训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资料与培训总结报告交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与评价结果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安排、年度考核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培训考核与评价不合格者,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不能参加第二年的职称评定,且学院不予报销培训费用。

第六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内培训管理。

(一)申请流程。教务处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在充分考虑专业发展的情况下,征求系部(中心)的培训意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报请分管院长同意后存档;具体实施时,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的安排,系部(中心)推荐参训人员,填写《成都市技师学院师资培训申请表》,后附相应培训文件,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审核, 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培训费用管理。批准实施的培训,培训期间教师的工资、津贴、福利等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培训经费可先由参训人员垫付,也可向学院借款,参训人员凭已签字文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培训费及差旅费用由学院支付,待培训结束后,凭结业证书及签字文件到计划财务处报销或取回借条;培训中涉及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费用,先由教师垫付,经教务处认定证书为官方认可、且与教师实际教学工作相关的证书,考证费用由学院支付,否则考证费用由教师个人承担。

(三)培训登记档案管理。各系(中心)要建立师资培训登记档案,记录教师接受培训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外培训管理。由教务处进行统筹管理,组织相关系部(中心)开展培训工作,明确经费开支项目,并根据学院相关文件,对创收的结余部分向相关承办系部(中心)按比例发放。

第二十五条    计划外培训。对于计划外的培训,可由系(中心)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视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请分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参与培训的教师,须按照协议要求完成服务年限,如未完成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未履行完学院合同即调离或辞职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程度收回培训费。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的情况之一的,学院根据不同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学院不予报销培训费用;

(二)培训期间违反学院纪律和有关规定的,由教务处将情况上报学院,由学院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无故终止学习的,应一次性退还学院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学院不再提供培训机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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